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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企业〔2015〕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1-26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5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1),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 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 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取消无锡市鑫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24家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2)免税资格。上述被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发文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对享受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的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积极引导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执行,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由两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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