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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
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第二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二、 申报程序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首轮的审批审核制改为审核备案制,取消审批,简化层次,方便纳税人。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今年开始,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三、 应提交的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