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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第一条有关规定。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简要程序
办税大厅受理、管理科、退税部门初审,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应提交的资料
出口企业应带齐以下资料,到我局办税大厅领取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认定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五)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
(六)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五、注意事项
(一)以上资料申请人应提供原件一份,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交复印件时,申请人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得提供与原件供税务机关核对。
(二)以上材料申请人请尽量使用A4纸。
(三)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