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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18-03-01 13:05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 号)将于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为便于您的理解和正确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特做如下温馨提示:

一、 什么是申报比对管理呢?

实际上,申报比对管理就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说直白一些,就是对增值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关系校验,帮助纳税人准确完成增值税申报表的申报。

二、 哪些信息需要进行比对呢?

根据规程的规定,税务机关会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对以下几点进行比对:

1.表内信息,即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信息。

2.发票信息,即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进项信息,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缴税信息,即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备案信息,即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三、 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比对呢?

新政实施后,金税三期系统会实现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三种比对方式。

1.表表比对,顾名思义就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即主表、附表与附列资料之间的逻辑比对。

2.票表比对,就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即发票、凭证以及备案资格等信息和申报表内填写信息的比对。

3.表税比对,指的是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即申报表内产生的应纳税款与纳税人实际缴纳入库税款的比对。

四 、 申报比对相符或者不相符要如何处理呢?

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 2 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大厅申报异常处理岗。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移交风控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五 、 一般纳税人 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3.对于因第 2 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此类证据至少应该包括:(1)约定开票日期、收款日期的合同;(2)已收取款项的凭据或其他结算凭据,如票据;(3)在本期对以前未开票收入开具的发票,受票单位与签订合同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应该是一致的。

          如证据不充分,当月将不能进行未开票收入冲减申报;证据充分但因时间跨度较大或金额较大导致大厅无法当场完成审核的,大厅在“异常比对转办单”上签字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转办单上签字确认后可以进行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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